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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计收入还是冲成本?
1.土地出让金返还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处理2.获得土地出让金及契税返还后又需退还?3.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不足冲减的,需要冲减开发成本吗?4.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否冲减土地成本?5.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各税种如何处理?6.土地出让金返还的6种方式及涉税处理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由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而且还可以加计20%扣除,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希望政府的财政返还可以作为收入处理,不用冲减成本。但税务局却要求企业冲减成本,而不是作为收入。关于这一争议,总局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全国各地也只有部分地区有明确规定:
目录
1.江苏
2.辽宁
3.内蒙古
4.福建
5.贵州
6.黑龙江
7.山东
8.安徽
9.河北
10.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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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规定
2
辽宁省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3
内蒙古规定
4
福建省规定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从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等形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5
贵州省规定
6
黑龙江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等款项的处理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凡是没有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依次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7
山东省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以各种名义取得的政府返还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税金等),在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开发企业取得不能区分扣除项目的政府返还款应首先抵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8
安徽省规定
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9
河北省规定
14.关于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土地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10
江苏省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地税政一函[2013]1号)
土地价款为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后期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在清算审核时查实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冲减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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